残疾人养老遇困境
残疾人由于受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的影响,其晚年生活往往陷入窘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养老成本过高。各类残疾影响了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特别是重度残疾者,他们必须在专人的陪护下才能生存,随着护理服务工资标准的节节攀升,其养老成本大幅提高。据调查,在山西省一个普通的市县,雇佣一个陪侍重度残疾人的家庭保姆,所支付的工资标准已由前几年的600-700元/月涨至1500-2000元/月,而社会供养机构收取重度残疾人的服务费,最低标准已达到1500-2300元/月/人之间,供养服务水平较高的服务费标准已超越3000元/月/人的标准,而社会供养机构收取一个健康的人,其低档服务费标准仅有450-600元/月/人,两者相比差别悬殊。
二是限制了家庭经济收入。残疾不仅影响自身的生活自理能力,而且在经济上会拖累整个家庭,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2006年,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共有2457万人,占全部残疾人数的29.62%;据调查,一个有重度残疾人的三口之家,由于残疾人需要专人护理,残疾人和一个陪侍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均无力就业,生活只能依赖于唯一一个家庭成员的工资来支撑,因此残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较健全人家庭要低很多。
三是晚年生活走“下坡路”问题严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全国60岁以上的残疾人已达4416万人,占到残疾人总数的53.24%。残疾人结婚率低,无配偶、无继承人者相对较多,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后,其家庭经济收入便明显减少,因此残疾人的养老困难是“与日俱增”的,其晚年生活走“下坡路”的问题十分突出。
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跟不上,导致残疾人养老矛盾凸现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占全部人口的6%左右,共有8296万残疾人,其中仅有297万残疾人在业,大部分残疾人均未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的渠道之中。尽管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做法,残疾职工并未真正安排上岗,这些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奈之下也只得屈从于养老标准较低的居民养老保险或农民养老保险来“了此残生”。
另外,目前因社区服务发展缓慢,缺乏送饭、护理、聊天等残疾人居家养老所必需的服务机构和项目,社区服务水平和能力都相对较低,根本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居家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在集中养老方面,敬老院是残疾人养老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其纳入事业编制轨道政策并未落实,供养服务的启动存在具体困难,即便是启动了供养服务,在实际操作上的运行也是相当困难。
多措并举解决残疾人养老困难
一、要依照残疾级别和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对残疾人发放护理费和适当的生活补助,解决他们的养老经济困难;要对有住房困难的老年残疾人安排新建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使其乐得其所,满足其特殊的居住需求;要对高级别、高龄残疾人的住院、门诊治疗给予普惠性优待和特别救助,对残疾人就医进行经济倾斜。
二、要将敬老院真正纳入事业编制轨道,彻底解决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要整合农村敬老院机构,科学设置养老服务项目,以规范的服务应对残疾人养老的特殊服务需求,要对入住敬老院残疾人给予残疾护理、陪侍补助,为残疾人进入集中供养机构解决经济问题;要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承办残疾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为有特殊要求的残疾人提供养老服务方便。
三、市县医疗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心理疏导机构,建立残疾人心理疏导联系人制度,对集中养老和家居养老的残疾人开展常规性的心理沟通,及时解决他们存在的心理障碍,尽力提高其晚年精神生活质量。
来源自: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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